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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地热水销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安排与部署
    发布时间:2010-3-23 10:35:21

    西安市地热水销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安排与部署

    地热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具有典型的稀有性和难以再生性,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近一时期内,我市地热水销售问题日益突出,不仅群众反映较多,并且有许多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多次在会议上提出了地热水销售市场混乱的问题,在我市开展对地热水的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也迫在眉睫。
    一、我市目前地热水销售市场的状况
    由于地热水含有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为了让广大普通市民也能享受到珍贵的地热温泉水,2003年以来我局批准八家用水量较少,区域水位下降不严重的单位对外销售地热水,同时严格设定用水限额,对超限额销售地热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这一措施的出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受到群众的好评。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利用泡温泉水来缓解疲劳,促进自身健康,同时近年由于西安市政府实行禁改煤及小锅炉拆除的措施以来,全市洗浴行业特别是便民浴池用水更加依赖于地热水的供应,地热水的开采量与销售量也相应增长,加大了西安市地热水给水负担,导致个别单位擅自销售地热水情况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十余家单位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地热水,个别单位通过掠夺式开发来进行销售,缩短了地热水井的服务年限,同时众多拉水车沿街停放,深夜拉水噪音扰民等情况也让周围群众意见较大。
    二、开展地热水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
    鉴于目前个别单位私自对外销售地热水的行为屡禁不止,变相对外销售地热水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地热水销售市场,促进我市地热水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我局决定,开展针对地热水销售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2010.3.22——2010.3.31)
    召开全市地热水销售行业管理大会,组织各地热水销售单位集中学习我市关于地热水管理的相关规定,传达新的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有销售地热水意向的单位,可在3月31日前向我局递交地热水销售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阶段:(2010.4.1——2010.4.30)
    规范市区地热水销售许可条件,销售地热水必须具备:1、拥有内部停车场,可同时容纳至少五辆拉水车停放;2、周围一定范围内无居民楼;3、安装量水设施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4、单井出水量较大,区域水位下降不明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其对外销售地热水,同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地热水的单位,责令其于2010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售水设备,否则我局将组织强行拆除。
    第三阶段:(2010.5.1——2010.5.30)
    进行执法专项检查。由我局对各地热水井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售水设施,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追缴水资源费等规费并处罚款,对暴力抗法者,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联系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
     
     
     
                                   西安市水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